四川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成都平原区布局建
大熊猫
近日,四川省林牧局形成了《关于实施四川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四川省将合作在2020年前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系统;完成对自然保护区现状的调查和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区综合优化实施计划,开展试点工作。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区的整合、合并、优化和划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体系,初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到2035年,自然保护区管理效率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将显著提高,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将全面建立,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9%以上。
自然保护区分为三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什么是自然保护区?该意见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区是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对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地或海域。
同时,自然保护区将根据其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分为三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另一方面,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水产种质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生境等自然保护区进行整理、调整和分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
具体来说,岷山、邛崃和大相岭是大熊猫的主要分布区,国家公园的建设主要是为了保护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通性。
若尔盖、川滇、秦巴和凉山是四大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
成都平原区、盆地周边山区和盆地丘陵区主要规划建设自然公园,促进生态保护和生态产业协调发展。
低级合并成高级,小区域合并成大区域
面对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问题,有哪些解决方案?对此,意见指出,城市(州)作为保护强度、保护性质和保护面积单位的总体要求不会降低。按照同等强度优先、不同层次、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原则,整合国家公园以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解决自然保护区交叉和空间重叠的问题,实现一个自然保护区、一套机构、一个品牌。
国家公园建成后,同一地区不再保留或建立其他自然保护区。涉及国际合规的自然保护区,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可以暂时保留。部分指定为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区,经对未指定为国家公园的区域进行科学评价和论证后,可以保留、合并、撤销或调整。
同时,根据意见,在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或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将打破行政区划和资源分类造成的破碎化局面。根据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栖息地连通性和统一保护管理的要求,并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原则上将低级别自然保护区合并为高级别自然保护区,将同级小区域自然保护区合并为大区域自然保护区,并合理确定合并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再保留合并后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和机构,解决保护管理区划、保护破碎化和孤岛化问题,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分区管理、分区控制、禁止核心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
该意见认为,根据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将分为三类: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并将在不同级别建立和管理。其中,国家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自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应当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中央和地方联合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州)或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建立新型自然保护区。
同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将受到分区控制。原则上,核心保护区禁止人类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人类活动。原则上,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人类活动受到限制。
原则上,综合优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不得小于原核心区面积,没有功能分区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分布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特色城镇、美丽村庄和承载生态体验、环境教育和休息体验的线性生态旅游线路可划分为一般控制区。
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手续完备的水电工程应在运行至设计寿命后关闭并拆除。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意见》,四川将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评价,将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为城镇、村庄、人口稠密地区、社区生活设施等保护价值较低的地区,并将有保护价值的地区转移到自然保护区范围。同时,结合精准扶贫和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原有居民应有序搬迁。对于那些暂时不能搬迁的人,可以设立一个过渡期,允许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但不能扩大。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总控区内的原居民修复生产生活设施,保留少量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该意见明确指出,四川将依法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的勘查开采、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并通过分类处置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水电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前合法存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后手续完备,可继续运行,直至设计期结束后关闭和拆除,恢复生态。
据悉,此次公众咨询将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8日进行,建议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电话:028-83364187;电子邮件:139200851@qq.com)。(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叶林炎聪)
(编辑:李钱强和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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